“综合验收”写进了合同就是有效的温岭一房产商为“无效”条款掏出10万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叶长杉 赵晨蕾
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是国务院早在2004年就已经明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,温岭一家房产开发商却将“综合验收”写进了购房合同,并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。在实际操作中,却又以竣工验收为标准进行交房。最终,开发商为这一条款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。 2006年1月11日,毛先生向鸿欣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了一套位于温岭的在建别墅,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,开发商应当在2006年4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毛先生使用,合同还约定,逾期交房应每天向毛先生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。合同签订后,毛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款。 2007年9月,毛先生向温岭法院起诉,理由是开发商未在2006年4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进行综合验收,造成他至今没有收房。毛先生诉称,开发商在2007年3月14日对该套别墅进行的“规划验收”并非合同约定的综合验收,两者并不是一回事。所以他要求开发商立即进行综合验收并交付别墅,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。 但开发商认为是毛先生无理拒收商品房,因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内,房产公司已经组织了竣工验收。开发商的诉讼代理人告诉记者,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《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取消了综合验收这一审批项目,因此,原合同约定中有关“综合验收”的条款,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,应认定无效,该约定不能作为交付房屋的标准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国务院取消的只是竣工综合验收这个行政审批项目,即不再由行政单位组织进行综合验收,并不是指房地产项目在交付之前就不再进行综合验收。事实上,商品房在交付之前,应该也必须经消防验收、规划验收等综合验收合格后,才能交付使用。更何况,开发商既然认为综合验收是已经取消的条件,为什么还要把它写进合同里呢? 因此,法院认定开发商未按时通过综合验收,已违反合同约定,故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,判决开发商向毛先生交付讼争的别墅,并从2006年5月1日起计算,支付已交房款每日万分之三,也就是每天470的违约金。 本案二审期间,经调解,开发商在毛先生办理交房手续后补偿其10万元现金。 |